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省藥品交易機構的管理,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對省藥品交易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主要從事藥品、醫療器械及其他相關醫用產品的電子交易服務。
第四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的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流程透明、操作規范。
第二章 機構的主要任務
第五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受省政府委托承擔全省藥品交易服務和平臺日常維護工作。
第六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主要任務:
(一)提供交易場所和設備設施;
(二)出資建設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省交易平臺”);
(三)發布交易相關信息;
(四)組織交易活動;
(五)報告藥品交易相關的數據信息等材料;
(六)對交易各方實行會員制管理,并審核其交易入市資格;
(七)管理維護藥品交易系統和數據庫,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
(八)提供交易的后續服務,包括操作培訓、技術支持等;
(九)提供交易各方的集中結算服務;
(十)維護交易秩序,規范交易行為;
(十一)按規則計算入市價;
(十二)按規則劃分藥品競價組;
(十三)對平臺異常交易情況,應及時報告省相關職能部門;
(十四)開設交易履約保證金專用賬戶,負責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相關工作,并保證資金安全(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十五)與相關監管部門、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接相關信息系統。
第七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在藥品交易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交易規則;
(二)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對全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情況進行網上監控,定期統計分析,并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三)省交易平臺數據、資料等所有權屬省政府,嚴禁擅自使用、開發和出售等;
(四)建立與完善工作規范和保密制度,對藥品交易過程各種數據資料嚴格保密;
(五)確保藥品交易過程數據安全和完整,數據保存期限5年以上;
(六)不得擅自更改交易數據和信息;
(七)藥品交易過程的數據,必須每月備份,并報省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八)保證藥品結算資金的安全并及時支付;
(九)協助調查和處理相關申投訴和舉報;
(十)向省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報告工作,并協助填報相關統計報表;
(十一)承辦省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負責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核。生產經營企業及產品的有效資質證明文件,均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政府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為準,政府相關網站發布信息作為參考,若信息存在差異,需提供有關原件進行核對。
省藥品交易機構充分利用現有的藥品、醫用耗材等編碼系統做好省交易平臺運行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交易和結算
第九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通過門戶網站、平面媒體等途徑發布交易有關信息。
第十條 交易雙方通過省交易平臺交易,并由省交易平臺自動生成電子合同。
第十一條 在出現交收、結算危機或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等情況下,經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核準后,省藥品交易機構有權暫?;蚪K止交易。
第十二條 在突發公共事件及自然災害醫療救治等特殊情況或國家對藥品交易方式和價格有特殊規定時,省藥品交易機構及交易各方均要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內設結算部門,選擇結算銀行開設專戶辦理資金結算事宜,實行資金封閉運行,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實行限時結算制度。按《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結算暫行辦法》實行集中結算支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依法維護交易秩序,協助監督管理交易各方的履約行為。
第十六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不得作為交易主體參與交易,亦不得參股任何一家醫藥企業。
第十七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接受省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中藥飲片、醫用耗材及醫療設備等醫用產品省交易機構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工商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中醫藥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