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藥品交易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省交易平臺”)進行藥品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交易監督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懲防結合、依法監管、部門協作的原則,堅持加強監督與規范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條 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檢查藥品交易政策和規章制度貫徹落實情況,調查處理藥品交易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第五條 藥品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各級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 對省交易平臺藥品交易進行以下監督管理:
(一)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執行上級部署、相互協作配合的情況;
(二)省藥品交易機構是否嚴格按有關規定開展藥品交易工作、數據庫維護及管理;
(三)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依規參與交易和履行合同的情況;
(四)相關單位和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和廉潔從政從業的情況;
(五)入市價計算及競價分組制定程序、方法和結果等政策執行情況;
(六)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藥品交易價格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藥品交易監督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網上監管、專項檢查和重點督查;
(二)受理投訴、申訴和舉報;
(三)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問題,通報典型案件;
(四)推動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五)對異常交易行為,通過省交易平臺自動提示,并向各級監管責任人發送信息,督促整改。
第八條 將網上競價或醫療機構自行議價確認的交易結果,包括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劑型品規、交易價格、采購數量等信息在省交易平臺上實時公布,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負責管理藥品交易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一)拒不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策部署的;
(二)違反決策程序和規定,私自決定藥品交易重大事項的;
(三)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操縱、干預藥品交易的;
(五)泄露藥品交易涉密文件、資料、數據的;
(六)接受可能有礙公正的參觀、考察、學術研討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錢物,謀取單位或個人不正當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存在上述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其糾正錯誤,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違反藥品交易方式、程序、時限要求和信息發布等有關規定實施交易的;
(二)在藥品交易各方面疏于管理或設置歧視性條件的;
(三)違反《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結算暫行辦法》管理規定,挪用、占用藥品結算專用款的;
(四)違反有關信息維護和安全保障規定的;謊報、瞞報、擅自更改藥品交易數據信息的;
(五)泄露藥品交易涉密文件、資料、數據的;
(六)對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訴求處理不及時的;
(七)接受可能有礙公正的參觀、考察、學術研討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錢物,謀取單位或個人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存在上述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其糾正錯誤,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參與藥品交易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規避藥品網上交易,擅自采購非交易藥品,或者不按規定程序遴選藥品的和不在生產企業指定的配送企業中選擇配送企業的;
(二)不按規定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不履行合同的;
(三)不按規定確認收貨、發票的;
(四)不按規定結算交易款的;
(五)不按《結算服務協議書》條款支付結算過程中產生的銀行利息等費用的;
(六)與企業再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補充性條款和協議的;
(七)在藥品交易過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不按議價規則進行議價的;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存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列入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對列入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的醫療機構,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職能部門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并按單位管理權限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其糾正錯誤,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存在第九項行為的,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參與藥品交易的生產企業(含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經執法執紀機關認定,在藥品交易活動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
(二)提供虛假或不如實提供證明文件、價格文件、成本資料、出廠(口岸)價格銷售發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三)采取串通報價、操縱價格、惡意壓價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者以非法促銷、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對成交品種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的;
(五)不按規定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的;
(六)不供貨、不足量供貨或不及時供貨等不履行合同的;
(七)供應的藥品規格、包裝等信息與成交品種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換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存在第三項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存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生產企業列入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取消該生產企業全部品規兩年內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資格。存在第六、第七項行為的,一次違規取消該品規兩年內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資格,二次違規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生產企業列入廣東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取消該企業全部品規兩年內在本省的入市交易資格。存在第八項行為的,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參與藥品交易的藥品配送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二)經執法執紀機關認定,在藥品交易活動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
(三)不按規定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的;
(四)不按規定響應訂單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出庫確認的;
(六)不配送或不及時配送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
(七)供應的藥品規格、包裝等信息與成交品種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換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存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項行為的,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配送企業列入廣東省藥品非誠信交易名單,取消該企業兩年內在本省的配送資格。存在第八項行為的,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涉嫌異常交易行為的各方交易會員,經調查核實,需繳納交易履約保證金后才能繼續參加交易(相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涉嫌異常交易行為的部屬、省屬駐穗醫療機構及
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直屬醫療機構,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其他醫療機構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并限期將查處結果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涉嫌惡意壓價競價的生產企業,由省藥品交易機構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該企業該品種交易的每一批次品種進行抽檢,并由省相關職能部門對其供貨情況進行追蹤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對中藥飲片、醫用耗材及醫療設備等醫用產品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工商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中醫藥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2日實施,有效期3年。原省衛生廳等十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相關辦法的通知》(粵衛〔2013〕67號)同時廢止,凡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