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的結算行為,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防范交易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對交易各方通過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省交易平臺”)簽訂的交易合同實行統一結算。省藥品交易機構在交易結算中的主要職責:
(一)為交易各方在省交易平臺上設立結算賬戶;
(二)辦理交易價款往來匯劃業務;
(三)辦理日常結算業務和核對往來賬戶;
(四)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編制結算賬表;
(五)按國家規定保管結算資料、結算報表和相關憑證、賬冊;
(六)處理與結算有關的其它業務。
第三條 結算銀行由省藥品交易機構選定,用于藥品交易結算。結算銀行須與省藥品交易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規范相關業務行為。
第四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應在結算銀行開立結算專用賬戶,用于存放交易各方的交易款等款項。
第五條 交易各方應與結算銀行綁定賬戶,并與省藥品交易機構、結算銀行簽訂《結算服務協議書》,約定三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一類醫療機構,由財政部門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結算中心負責通過省交易平臺結算交易款。
第七條 實行全省集中結算。醫療機構支付交易款時間從收到合法發票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0天,醫療機構將相應藥款支付到省藥品交易機構結算賬戶即視為完成結算。醫療機構逾期未支付,將按醫療機構與省藥品交易機構、結算銀行簽訂的《結算服務協議書》有關條款處理。
屬第六條情況的,由財政部門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結算中心按規定時間通過省交易平臺結算交易款。
第八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自收到醫療機構繳納交易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交易各方應收應付款項等進行結算。
第九條 省藥品交易機構不得挪用、占用藥品結算專用款,并保證資金安全。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中藥飲片、醫用耗材及醫療設備等醫用產品的結算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工商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中醫藥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2日實施,有效期3年。原省衛生廳等十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相關辦法的通知》(粵衛〔2013〕67號)同時廢止,凡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